种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 - 种植养殖合作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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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华 规 政策制定本 。 协议书 第二条 合作 目座落地址: 白 经营项 电 县 镇 。 第三条 合作 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 白 经营项 进电 经济 展。 发 第四条 合作 目是由 经营项 个 人共同出 立, 协议 资设 协 人以其出 限 合作 目承担 任。合作 目以其全部 议 资额为 对 项 责 项 财产, 依法自己 ,自 盈 。 经营 负 亏 第二章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目合作的注册 本 人民 项 资 为 币 元。 第六条 目合作主要 范 :种植 作物、养殖 、禽畜 项 经营 围 农 鱼类 及 品等。 类 龟类产 第三章 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目合作人共 项 个,分 : 别为 1、 ,住所在 ,身份 号 证 : 码为 。 2、 ,住所在 ,身份 号 证 : 码为 。 3、 ,住所在 ,身份 号 证 : 码为 。 -1- 4、 ,住所在 ,身份 号 证 : 码为 。 第四章 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合作 目 本全部由 人自愿出 入股( 人即 项 资 协议 资 协议 是合作 目的股 ,以下 称 股 )。 项 东 简 为 东 第九条 股 的 金出 东 现 资总额 元,后称出 金 资 额 如下: 1、 ,以 金出 人民 现 资 币 万元。 2、 ,以 金出 人民 现 资 币 万元。 3、 ,以 金出 人民 现 资 币 万元。 4、 ,以 金出 人民 现 资 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 享有下列的 利: 东 权 (一)享有 和被 ; 选举权 选举权 (二)按出 比例 取分 。合作 目新增 本,原股 可以 资 领 红 项 资 东 优 先出 ; 资 (三)按 定 所持有的股份; 规 转让 (四)合作 目的 、 和 管理工作 步 督,提出 对 项 业务经营 财务 进 监 建 或 。有 股 会 和 会 表; 议 质询 权查阅 东 议记录 财务 计报 (五)在合作 目 理清算完 后 ,按所出 比例分享剩余 项 办 毕 时 资 资 。 产 第十一条 股 履行下列 : 东 义务 (一)足 定的各自 的出 ; 额缴纳协议书规 认缴 资额 (二)在合作 目 理清算 ,以 的出 合作 目承担 项 办 时 认缴 资额对 项 -2- ; 债务 (三)股 出 后,不得擅自抽回出 ; 东 资 资 (四)遵守本 章程,保守 秘密; 协议 协议书 (五)支持合作 目的 管理,提出合理化建 ,促 合作 项 经营 议 进 项 目 展; 业务发 (六)不按 期限出 或者不按 定出 的,承担 认缴 资 规 资额认缴 应 违 任。 约责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 之 可以相互 其全部出 或部分出 。股 东 间 转让 资 资 向股 以外的人 其出 ,必 全体股 半数同意;不 东 东 转让 资时 须经 东过 同意 的股 当 的出 ,如果不 的出 转让 东应 购买该转让 资 购买该转让 资, 同意 。股 同意 的出 ,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 视为 转让经 东 转让 资 东 出 有 先 。 对该 资 优 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 人必 遵守合作 目章程和有关 定。 让 须 项 规 第七章 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 第十四条 合作 目股 会由全体股 成,股 会是合作 项 东 东组 东 项 目最高 力机构。 权 第十五条 股 会行使下列 : 东 职权 (一)决定合作 目的 方 和投 划; 项 经营 针 资计 (二) 和更 由股 代表出任的 事,决定有关 事的 酬 选举 换 东 监 监 报 事 ; 项 (三) 批准 行董事的 告; 审议 执 报 (四) 批准 事的 告; 审议 监 报 (五) 批准合作 目的年度 力 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 项 财 预 -3- (六) 批准合作 目的利 分配方案和弥 方案; 审议 项 润 补亏损 (七) 合作 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本作出决 ; 对 项 资 议 (八) 股 向股 以外的人 出 作出决 ; 对 东 东 转让 资 议 (九)合作 目合并、分立、更合作 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 对 项 变 项 事 作出决 ; 项 议 (十)修改合作 目 章程。 项 协议书 第十六条 股 会的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 定 行。 东 议 规 执 股 会 合作 目增加或减少注册 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 更 东 对 项 资 变 合作 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 目章程所作出的决 ,必 全体股 项 项 议 须经 通 。 东 过 第十七条 股 会会 分 定期会 和 会 。定期会 每 东 议 为 议 临时 议 议 月召开一次,股 会的 会 可由股 提 召开。 东 临时 议 东 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 会 , 当于会 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 东 议 应 议 股 ,股 会 当 所 事的决定作 会 ,出席会 的股 东 东 应 对 议 为 议记录 议 东 当在会 上 名。 应 议记录 签 第十九条 合作 目 行董事 项 设执 名,不 董事会。 设 第二十条 行董事 合作 目的 人,其 生程序是由股 执 为 项 负责 产 会 。 东 选举 第二十一条 行董事 股 会 ,行使下列 : 执 对 东 负责 职权 (一) 召集股 会,并向股 会 告工作; 负责 东 东 报 (二) 行股 会的决定; 执 东 (三)制 合作 目的 划和投 方案; 订 项 经营计 资 (四)制 合作 目的年度 算方案、决算方案; 订 项 财务预 (五)制 合作 目的利 分配方案和弥 方案; 订 项 润 补亏损 (六)制 合作 目增加或减少注册 本的方案; 订 项 资 (七) 合作 目合并、分立、 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拟订 项 变 -4- (八)制 合作 目内部管理机构的 置; 订 项 设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 ; 员 (十)制 合作 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订 项 第二十二条 行董事任期 执 年,任期届 ,可以 满 连选 任。 行董事任期届 前,股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 连 执 满 东 职务 第二十三条 股 会的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 东 议 (一)召开股 会会 当于会 召开 东 议应 议 日以前通知全体 股 ; 东 (二)股 会 当 所 事 的决 作 ,出席会 的股 东 应 对 议 项 议 为记录 议 东 当在会 上 名; 应 议记录 签 股 会表决形式 少数服从多数原 。 东 为 则 第二十四条 合作 目 理,由 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理 项 设经 执 经 行董事 ,行使下列 : 对执 负责 职权 (一)主持合作 目的生 管理工作, 施股 会决 ; 项 产经营 组织实 东 议 (二) 施合作 目年度 划和投 方案; 组织实 项 经营计 资 (三)合作 目章程和 行董事授予的其他 。 项 执 职权 第二十五条 行董事、理、事行使 ,必 遵守下列 执 经 监 职权 须 规 定: (一)遵守合作 章程、忠 履行 、 合作 目利益, 协议书 实 职务维护 项 不得利用在合作 目的地位和 自己 取私利。不得利用 项 职权为 谋 职权 收受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 目的 。 贿赂 项 财务 (二)不得挪用合作 目 金借 他人,不得将合作 目 项 资 贷给 项 资产 以其个人名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 开立 存 。不得以合作 目 义 义 帐户 储 项 股 或者其他个人 提供担保。 资产为 东 债务 (三)不得自 或者 他人 与其所在任 合作 目同 的 营 为 经营 职 项 类 营 或者从事 害合作 目利益的活 ,从事上述 或活 的所得 业 损 项 动 营业 动 -5- 收入 当 合作 目全体股 所有。除 股 会同意外,不得同其 应 归 项 东 经 东 它公司 立合同或者 行交易活 。 订 进 动 (四)除依照法律 定或者股 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 目秘 规 东 项 密。 (五)行合作 目 反法律、行政法 或者合作 目章 执 项 职务时违 规 项 程的 定, 合作 目造成 害的 当承担 任。 规 给 项 损 应 赔偿责 第二十六条 合作 目 事 项 设监 名, 事由股 会 监 东 选举产 生。 行董事、 理及 人不得兼任 事。 执 经 财务负责 监 第二十七条 事行使下列 : 监 职权 (一) 合作 目 ; 检查 项 财务 (二) 行董事、理 行合作 目 反法律、法 或 对执 经 执 项 职务时违 规 者公司章程的行 行 督; 为进 监 (三)当 行董事和 理的行 害合作 目的利益 ,要求 执 经 为损 项 时 执 行董事和 理予以 正; 经 纠 (四)提 召开 股 会, 事列度股 会会 。 议 监时 东 监 东 议 第八章 合作项目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合作 目 建立、健全如下 、会 制度: 项 应 财务 计 (一)合作 目 在每一会 年度 了 制作 会 告,并 项 应 计 终 时 财务 计报 依法 ,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 经审查验证 东审 。 阅 会 告 当包括下列 会 表及附属明 表: 财务 计报 应 财务 计报 细 ① 表; 资产负债 ② 益表; 损 ③ 状况 表; 财务 变动 ④ 情况 明表; 财务 说 -6- ⑤利 分配表。 润 (二)合作 目 按照 章程 定的期限将 会 告送 项 应 协议书 规 财务 计报 交各股 。 东 (三)合作 目分配当年利 ,当提取利 的百分之十列入 项 润时应 润 合作 目法定公 金,合作 目法定公 金累 合作 目注册 项 积 项 积 计额为 项 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资 合作 目法定公 金不足弥 上一年度合作 目 的,在依 项 积 补 项 亏损 照前款 定提取法定公 金之前, 当先用当年利 弥 。 规 积 应 润 补亏损 合作 目在以利 中提取法定公 金后,股 会决 ,可以提 项 润 积 经 东 议 取任意公 金。合作 目弥 和提取公 金所剩利 ,可按股 积 项 补亏损 积 润 的出 比例分配。 东 资 (四)合作 目的公 金用于弥 合作 目的 ,大合作 项 积 补 项 亏损扩 项 目生 或者 增加合作 目 本。 产经营 转为 项 资 (五)合作 目除法定的会 册外,不得另立会 册。 项 计帐 计帐 第九章 合作项目合并、分立 第二十九条 合作 目合并或者分立,当由股 会作出决 。 项 应 东 议 (一)合作 目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 合并两种形式。 项 设 本合作 目如吸收其他合作 目 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合作 项 项 为 项 目解散。 本合作 目如与其他合作 目合并 立一个新的合作 目 新 项 项 设 项 为 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设 合作 目合并 ,合并各方的 、 ,当由合并后存 的 项 时 债权债务应 续 合作 目或新 的合作 目承 。 项 设 项 续 (二)合作 目分立,其 作相 的分割。 项 财产 应 合作 目分立 ,当 制 表及 清 。合作 目分 项 时应 编 资产负债 财产 单 项 -7- 立前的 接所达成的 由分立后的合作 目承担。 债务 协议 项 第三十条 合作 目需要减少注册 本 ,必 制 项 资 时 须编 资产负债 表及 清 。 财产 单 合作 目减少 本后的注册 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 项 资 资 额 第十章 合作项目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合作 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项 (一)合作 目章程 定的 期限届 ; 项 规 营业 满 (二)股 会决 解散; 东 议 (三)因合作 目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项 (四)遇自然灾害或者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解散。 第三十二条 合作 目解散,当在十五日内由股 、有关 项 应 东 专业 人 成立清算 , 行清算。 员 组 进 清算 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 : 组 职权 (一)清理合作 目 ,分 制 表和 清 ; 项 财产 别编 资产负债 财产 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 人; 债权 (三) 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 目未了 ; 处 项 结业务 (四)清 所欠税款; 缴 (五)清理 、 ; 债权 债务 (六) 理合作 目清 后的剩余 ; 处 项 偿债务 财产 (七)代表合作 目参与民事 活 。 项 诉讼 动 第三十三条 合作 目 按前款 定清 后剩余 ,合作 项 财产 规 偿 财产 目按照股 出 比例分配。 项 东 资 第三十四条 合作 目清算 束后,清算 当制作清算 告, 项 结 组应 报 股 会,公告合作 目 止。 报 东 项 终 -8- 附 则 一、本 于 协议书 年 月 日 立,自全体股 订 字后之日起生效。 东签 二、股 需要 定的其他事 。 东认为 规 项 三、全体股 开会决 通 的 充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 东 议 过 补 协议书 一并 行。 执 四、由全体股 名、盖章确 。 东签 认 人(股 ) 名: 协议 东 签 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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