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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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浙江省住房租赁合 同 (示范文本)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七年十二月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 应内容。 2、租赁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房屋租赁的有关信 息。其中,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房屋来源证明的原 件。转租房屋的,应当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3、本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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