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狗养殖合作合同书-恩施屯宝生态农牧业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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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简体) | .doc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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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书 甲方:恩施屯宝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土狗养殖合作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 乙方出资建设甲乙双方共同设计确定的标准土狗养殖场, 包括狗舍、化粪池、给排水设施。 二、 待养殖场建成,乙方开始引进狗苗和种狗,若乙方资金有 困难,甲方支付乙方收购保证金,支付比例为 。 三、 乙方养殖过程中需保证土狗接受狂犬疫苗等动物疾病疫 苗注射的疾病防御措施,保证狗源的食用安全性。 四、 产品质量标准:科学合理的养殖,交货时成狗不得太肥(具 体标准为体重/体长≤体重/体长的平均值的 倍),养殖 场中必须保证必要的空间作为狗的运动场所(具体标准为 1.2 平方米/只,交货时不得提前过度饱食以增加重量。 五、 2012 年甲方给乙方的成狗保护收购价为:7.5 元/斤,视养 殖成本双方届时界定最终收购价,但最高不得超过该狗种 市场收购价的最高标准。 六、 乙方保证2012 年交付乙方成年狗500 只,超出500 只以上 甲方也必须保证收购,否则乙方有权不受甲方制约自行处 理该批次狗源。 七、 本合同签约期为5 年,供应价格及养殖数量双方每年核定 一次。 八、 乙方所养殖土狗不得出售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否则视为 违约。 九、 违约责任:若甲方在市场价格低迷时不按最低保护价收购 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以不偿还甲方收购保证金,若乙方 将狗卖于除甲方外的第三方视为违约,应双倍返还甲方支 付的收购保证金。 十、 此合同一式两份,为双方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约定, 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执行。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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