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书范本(模板) - 公司股东协议格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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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览 | ||
股 东协议书 甲方: ,身份 号: 证 乙方: ,身份 号: 证 丙方: ,身份 号: 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了适 建立 代企 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 的合法 益和 为 应 现 业 东 权 相互 ,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 的相关 定,特制定本 义务 华 规 规 。 协议书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之会所汽 服 有限公司 。本公司是企 法人:蔡桂 为车 车 务 业 桉,股 以其出 限 公司承担 任,公司以其全部 公司的 承担 东 资额为 对 责 资产对 债务 任。 责 第三条 公司住所地 :深圳市宝安 为 44 区达海花园 第二章宗旨以及 范 经营 围 第四条 公司宗旨:充分 企 的 ,面向国内外市 , 极开展多元化 发挥 业 优势 场 积 ,全力追求最 和利 的最大化, 全体股 提供 厚的回 。 经营 优经营业绩 润 为 东 优 报 第五条 公司 范 : 经营 围 1、汽 美容、 胎、 保养。 车 补 车辆 2、 用品 售及安装。 车载 销 3、 保 及索 、 章 理、年 。 车辆 险购买 赔 违 处 审 4、 出租。 车辆 5、品茶 。 厅 6、二手 收 及交易。 车 购 7、会 制。会 卡、洗 卡(年卡月卡)出售。 员 员 车 8、自 游 。 驾 组织 第三章 注册 本、股 出 方式以及比例 资 东 资 第六条 公司注册 本 :人民 五十万元。 资 为 币 第七条 各方一致商定出 比例以及出 方式 : 资 资 为 甲方 40 %,出 方式 人民 资 为 币 14 万元; 乙方 30 %,出 方式 人民 资 为 币 13 万元; 丙方 30 %,出 方式 人民 资 为 币 13 万元; 第四章 股 的 利和 东 权 义务 第八条 全体股 在本 字后 天内,必 按 理 出 的手 , 东 协议签 须 协议办 认缴 资 续 将 出 足 存入公司在 行开 的 。 手 完 后,其入股 和出 货币 资 额 银 设 账户认缴 续 结 资产 公司所有。 资归 股 不按照前款 定 出 的,除 当向公司足 外, 当向已按期足 东 规 缴纳 资 应 额缴纳 还应 出 的股 承担 任。 额缴纳 资 东 违约责 第九条 股 享有如下 利: 东 权 (一) 参加股 会并根据其出 份 享有表决 ; 东 资 额 权 (二) 了解公司 状况和 状况; 经营 财务 (三) 和被 董事会成 和 事; 选举 选举为 员 监 (四) 按照出 比例分取 利; 资 红 (五) 先 公司所增的注册 本或其他股 依法 的 股份; 优 购买 资 东 转让 (六) 公司 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 ; 终 财产 (七) 有 股 会会 、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 决 、事会会 权查阅 东 议记录 议 议监 决 和 会 告; 议 议 财务 计报 (八) 其他法律法 定享有的 利; 规规 权 第十条 股 承担下列 : 东 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遵 守法; 纪 (二) 按期交 所 的出 ; 纳 认缴 资 (三) 依其 的出 承担公司 ; 认缴 资额 债务 (四) 在公司 理登 注册手 依法成立后,股 不得抽回投 ; 办 记 续 东 资 (五) 不得从事或 施 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 : 实 损 动 (六)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 公司正常的 活 ; 预 经营 动 (七) 保守公司秘密。 (八) 《公司法》 定的其他 规 义务 第五章 股 会 东 第十一条 股 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 东 权 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 方 和投 划; 经营 针 资计 (二) 和更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酬事 ; 选举 换 报 项 (三) 和更 由股 代表出任的 事,决定有关 事的 酬事 ; 选举 换 东 监 监 报 项 (四) 批准董事会的 告; 审议 报 (五) 批准 事的 告; 审议 监 报 (六) 批准公司的年度 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 财务预 (七) 批准公司的利 分配方案和弥 方案; 审议 润 补亏损 (八)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 本作出决 ; 对 资 议 (九) 股 向股 以外的人 出 作出决 ; 对 东 东 转让 资 议 (十) 公司合并、分立、改 范 解散和清算等事 作出决 ; 对 变经营 围 项 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 会的首次会 由甲方召集和主持。 东 议 第十三条 股 会会 由股 按照出 比例行使表决 ,每一元人民 东 议 东 资 权 币为 一个表决 。 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 本、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更公司形式、修改 对 资 变 章程、公司 外担保等重大事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的股 通 ; 对 务须经 权 东 过 于以上所列事 外的一般事 , 行表决 半数通 。 对 务 务 实 权过 过 第十四条 股 会会 分 定期会 和 会 东 议 为 议 临时 议 定期会 按本 定按 召开。 议 协议规 时 会 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的股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 临时 议 权 东 事提 召开。但 当于会 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股 ,定期会 每半年召开一 监 议 应 议 东 议 次,股 出席股 会 也可以 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 明的 利。 东 东 议 书 书载 权 股 通知后既不参加股 会又没有 面委托他人参加的, 自 放弃表 东经 东 书 视为 动 决 。 权 如有 意或明 故意不通知部分股 而召开股 会,致使部分股 未能参 恶 显 东 东 东 加股 会 , 次股 会所作决 无效, 重新 所 事 行表决。 东 时 该 东 议 应 对 议 项进 第十五条 股 会 所 事 制作 面决 ,出席会 的股 当在决 东 应对 议 项 书 议 议 东应 议 上 名。会 和 面决 妥善保存。 签 议记录 书 议应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 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公司董事 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设 长 公司日常 支出 经营 5000 元以上均需要董事 字批准。 长签 公司不 立副董事 。 设 长 第十七条 董事由股 会 生。 东 选举产 董事 缺任 ,由董事 指定的董事代行董事 的 。 长 时 长 长 职权 董事会 所 事 行三分之二多数成 通 原 。 对 议 项实 员 过 则 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 ,也可随 召开。 项 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 召集和主持,于 日前通知董事、 理、事, 长 应 总经 监 如遇 急情况,可提前 小 通知,如上述人 两次以上通知且推 一次会 紧 时 员经 迟 议 后仍不参加会 , 自 放弃相 利,董事会所作决 有效。 时间 议 视为 动 应权 议 董事会会 制作会 要和董事会决 ,参加会 人 均 字。 议应 议纪 议 议 员 应签 第十九条 董事会 股 会 ,行使下列 : 对 东 负责 职权 (一) 召集股 会,并向股 会 告工作; 负责 东 东 报 (二) 行股 会的决 ; 执 东 议 (三) 决定公司的 划和投 方案; 经营计 资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 算方案、决算方案; 财务预 (五) 制定公司的利 分配方案和弥 方案 润 补亏损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 本的方案; 资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 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变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九) 聘任或解聘公司 理,根据 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人, 总经 总经 财务负责 决定其 酬事宜。 报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和 明 说 (十二) 在 生 争、特大自然灾害等 急情况 ,公司事 行使特 裁 发 战 紧 时对 务 别 决 和 置 ,并在适当 候及 向股 会 告。 权 处 权 时 时 东 报 第七章 事制度 监 第二十条 公司 事一人,由乙方担任公司 事。 设监 监 第二十一条 事行使下列 : 监 职权 (一) 公司 ; 检查 财务 (二)董事、理及其他管理人 行公司 的行 行 督, 反法 对 经 员执 职务 为进 监 对违 律、行政法 、公司章程或者股 会决 的董事及 理提出 免的建 ; 规 东 议 经 罢 议 (三)当董事、理及其他管理人 行 害公司的利益 ,要求其予以 正 经 员 为损 时 纠 ; (四)提 召开 股 会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议 临时 东 议 规 会会 召集和主持股 会会 ; 东 议职责时 东 议 (五)向股 会会 提出提案; 东 议 (六)当董事、理及其他管理人 有 反公司法行 ,公司造成 失的, 经 员 违 为给 损 可以 其提起 ; 对 诉讼 (七)公司章程 定的其他 。 规 职权 第八章 理 总经 第二十二条 公司 理一人,由丙方担任。 理 董事会 , 公 设总经 总经 对 负责负责 司具体 活 ,行使下列 : 经营 动 职权 (一) 施董事会决 组织实 议 (二) 主持公司的 活 和管理工作 经营 动 (三) 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置方案 拟 设 (四) 施公司年度 划和投 方案 组织实 经营计 资 (五) 定公司各 管理制度 拟 项 (六) 提 聘任或解聘公司副 理、 人及其他人 请 经 财务负责 员 (七) 理列席董事会会 总经 议 (八) 决定正常 所需的 开支(如 次或一定期限累 超 必要的 经营 财务 单 计 过 额 度,由董事 字确 后,决定开支) 长签 认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 职权 第九章股 出 以及股 东转让 资 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 在公司登 后,不得抽回投 ,但可依法 出 。 东 记 资 转让 资 第二十四条 股 之 可以相互 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 。 东 间 转让 资 第二十五条 股 向股 以外的人 其出 ,必 全体股 半数同 东 东 转让 资时 须经 东过 意;股 就其股 事 面通知其他股 征求同意,其他股 自接到 面 东应 权转让 项书 东 东 书 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未答复的, 同意 。其他股 半数以上不同意 的 满 视为 转让 东 转让 , 不同意的股 当 的股 ;不 的, 同意 。 东应 购买该转让 权 购买 视为 转让 股 同意 的股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 有 先 。两个以上 经 东 转让 权 东 优 购买权 股 主 行使 先 的, 商确定各自的 比例; 商不成的,按照 东 张 优 购买权 协 购买 协 转让 各自的出 比例行使 先 。 时 资 优 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股 依法 其出 后,由公司将受 人的姓名、住所及受 东 转让 资 让 让 的出 于股 名册,并依法 理工商 更登 或 案手 。 资额记载 东 办 变 记 备 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 会 决 投反 票的股 可以 对 东 该项 议 对 东 请 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 其股 : 购 权 (一)公司 五年不向股 分配利 ,而公司 五年 盈利且符合分配利 连续 东 润 该 连续 条件的; 润 (二)公司合并、分立、 主要 的; 转让 财产 (三)公司章程 定的 期限届 或者章程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股 规 营业 满 规 现 东 会会 通 决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 的。 议 过 议 续 第十章公司增 以及增加股 资 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允 按照《公司法》定增加股 人数,但 依法 理工商 许 规 东 应 办 登 手 。 记 续 第二十九条 增加股 的程序、出 、出 折算比例等具体 法由公司董 东 资额 资 办 事会制定方案,交由股 会表决通 。股 有 先按照 的出 比例 出 东 过 东 权优 实缴 资 认缴 。 资 第十一章 核算及利 分配 财务 润 第三十条 公司依法建立 会制度。具体制度由 行董事或董事会提出方案 财 执 , 股 会表决通 。 报 东 过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会 年度从每年 计 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公司的一 切凭 、 据、 薄、 表用 字 写。 证 单 账 报 汉 书 第三十二条 利 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 用,依法 税并提取三金后的 润 项费 纳 利 按股 出 比例 行分 ,股 的投 逐年以利 分配的方式 行回收, 纯 润 东 资 进 红 东 资 润 进 股 不得随意撤回投 。 东 资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注册成立前各股 所花的开 用 入股 的出 ,股 东 办费 计 东 资额 足 出 的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各 开支 入公司 用,从公司注册 东 额认缴 资 项 计 费 资 金中支出,股 个人不再承担公司支出 用,股 用于公司正常 所花的 东 费 东 经营 实际 用由公司予以 。 费 报销 第三十四条 利 分配每个会 年度 行一次,如公司 , 依法 润 计 进 经营亏损 则 进 行 弥 。 亏损 补 第三十五条 公司 在每一会 年度 了 制作 会 告,由董事 于 应 计 终 时 财务 计报 长 每年 月 日之前送交各股 ,如有 , 作 原因的 面 明。 东 亏损 应 亏损 详细书 说 第三十六条 会 告必 包括下列 表及附属明 表: 财务 计报 须 财务报 细 (一) 表 资产负债 (二) 益表 损 (三) 状况 表 财务 变动 (四) 金流量表 现 (五) 状况 明 财务 说 书 (六) 清 ,包括 生 、履行期限、数 、生原因等 内容; 债权债务 单 发 时间 额发 项 (七) 原因 明 。 亏损 说 书 第十二章 用工制度 劳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必 保 工的合法 益,依法与 工 合同,参 须 护职 权 职 签订劳动 加社会保 ,加 保 , 安全生 。 险 强劳动 护 实现 产 第十三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 期限 年,从公司《企 法人 照》 之日起 营业 为 业 营业执 签发 算。 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期限届 或者公司章程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营业 满 规 现时 (二) 股 会 决定解散 东 议 (三) 因公司合并、分立、被收 兼并、分立 解散 购 时 (四)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 公司被依法吊 照 销营业执 (六)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企 建后 年 ,无力 ,股 业组 连续 亏损 继续经营时经 会同意,可宣告公司 止并 行清算。 东 终 进 (七) 其他法定事由。 第四十条 公司解散 ,根据《公司法》的 定成立清算 公司 行清算 时应 规 组对 进 清算 束后,清算 当制作清算 告, 股 会确 ,并 送公司登 机关申 结 组应 报 报 东 认 报 记 注 登 ,公告公司 止。 请 销 记 终 第四十一条 清算 在清算期 行使《公司法》定的各 ,并按《公司 组 间 规 项职权 法》 定的程序 行。 规 进 第十四章争 解决 议 第四十二条 股 之 出 争 友好 商解决, 商不成任 何一方可 东 间 现 议应该 协 协 向人民法院提起 。 诉讼 第四十三条 因任何股 ,造成本 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 履行 ,除 东违约 协议 时 公司的 失外,守 股 都有 要求其依照本 第九章的 定将 应赔偿 实际损 约 东 权 协议 规 股份 。 转让 第十五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 股 共同 商 立,股 均 在 上 字或盖章, 协议经 东 协 订 东 应 协议 签 自公司依法核准注册成立之日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 未 定的事 ,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 的相关 协议 规 项 规 规 定。或可由 立 的全体股 商解决,必要 可 本 作 充。 充 订 协议 东协 时 对 协议 补 补 协议 必 交 批部 案。 须 审 门备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本 定的各 原 所制定的公司章程 本 的 协议规 项 则 为 协议 组 成部分,全体股 均 遵守。 东 应 第四十七条 本 一式六份,各股 一份,如增加股 ,根据 需要增加 协议 东 东 实际 另两份由 人留存 。 见证 甲方 字: 日期: 签 乙方 字: 日期: 签 丙方 字: 日期: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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