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模板 - 有限公司合作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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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 (股 ) 协议 东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友好 商,本着平等互利、 共担、利益共享受原 ,甲乙同 经 协 风险 则 意出 成立 资 上海某公司,特 立本合同。 订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双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三章 成立的公司 第二条 合作方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人民共和 华 华 国公司登 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同意在 记 规 上海市共同出 立。 资设 第三 立的上海某公司法定地址 上海市 设 为 。 第四条 出 立公司的一切活 ,必 遵守国家法律、法 ,并 资设 动 须 规 受其保 。 护 第五条 新 立公司的 形式 有限 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 设 组织 为 责 承担有限 任,出 各方以其出 限承担 任。 资产 责 资 资额为 责 第四章 公司的宗旨和 范 经营 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是: 第七条 公司的 范 :。 经营 围 第五章 投 与注册 本 资总额 资 第八条 合 公司注册 本金 人民 资 资 为 币 万元整。 第九条 注册 本: 认缴 资 甲方 公司的 本 的出 对 资 认缴 资额为 :占公司注册 本的 资 51%。甲方的出 形式 金。 资 为货币资 乙方 公司注册 本 的出 对 资 认缴 资额为 :万元整,占合 公司 资 注册 本的 资 40%。乙方的出 形式 金。 资 为货币资 丙方 公司的 本 的出 对 资 认缴 资额为 :占公司注册 本的 资 9%。甲方的出 形式 金。 资 为货币资 第十条 出 各方 当足 各自 的出 。 资 应 额缴纳 认缴 资额 第十一条 股 之 可以相互 其全部出 或者部分出 。股 东 间 转让 资 资 向股 以外的人 其出 ,必 全体股 半数同意;不同 东 东 转让 资时 须经 东过 意 的股 当 的出 ,如果不 的出 , 转让 东应 购买该转让 资 购买该转让 资 视 同意 。 股 同意 的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 为 转让 经 东 转让 资 东对该 出 有 先 。股 有 任与 公司的注册 本 行增 资 优 购买权 东 责 义务对 资 进 资扩 股与 本运作。 资 第十二条 确保投 目成功,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目基地 为 资项 项 立于上海。 设 第十三条 股 会批准,新 立公司可以通 款或海外上市 经 东 设 过贷 形式从境内外 得超 注册 本的 外投 或合 公司 外需要的 获 过 资 额 资 资 额 流 金。 动资 第十四条 于本 目高科技特性, 鼓励个人的 极性和 造 鉴 项 为 积 创 性,双方同意在合 公司股份中出 一定的股份 主要的技 人 和 资 让 给 术 员 人 。具体操作方案有股 会研究确定。 经营 员 东 第六章 出 各方的 任 资 责 第十五条 出 各方 各自 完成以下各 事 : 资 应 负责 项 务 1、按本合同 定, 公司注册本中相 比例的出 ; 规 认缴 应 资 2、 公司的注册登 等事宜及向有关主管部 申 合 公司适 负责 记 门 请 资 用的各 惠政策; 项优 3、配合公司的融 活 ; 资 动 4、 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负责办 第七章 股 会、董事会、 事会 东 监 第十六条 公司 立股 会、董事会、 事会。 设 东 监 第十七条 股 会、 事会相关 定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东 监 规 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三人 成,甲、乙、丙三方各派一人。董事 、 组 长 副董事 任期三年, 委派方 委派可以 任。 事会 事一 长 经 继续 连 监 仅设监 人由丙方委派。 第十九条 董事会 公司 决策机构,向股 会 。 为 经营 东 负责 第二十条 副董事 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 因故不能履行其 长 长 的,可授 副董事 或其他董事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 职责 权 长 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 召集并主持 议 长 , 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或由董事 提 ,董事 可召开董事会 经 议 长 议 长 临时 会 或 会 。董事会 有全体董事出席方可 行,董事会决 由 议 电话 议 应 举 议 全体董事成 一致通 生效。会 到会董事 名确 后 档保 员 过 议记录经 签 认 归 存。 第八章 管理机构 经营 第二十二条 公司 立 管理机构, 公司的日常 管理 设 经营 负责 经营 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任。副 理二名,由 总经 总经 乙、丙方推荐,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由乙方推荐,董事会聘任。 财务总监 第二十五条 其他高 管理人 由 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级 员 总经 第二十六条 理由董事 兼任。 总经 长 第二十七条 理、副 理等高 管理人 有 私舞弊或 总经 总经 级 员 营 其他 重行 , 董事会作出决 ,可以随 解聘。如 公司造成 严 为时 经 议 时 对 重大 失 追究其 任。 经济损 应 责 第九章 管理 劳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 工的 用、辞退、工 、 保 、 保 、 职 录 资劳动 险劳动 护 律和 等事 ,按照《中 人民共和国 法》和有关 劳动纪 奖惩 项 华 劳动 劳动 法 定,制定具体 施 法。 董事会批准后由 理代表公司与公 规 实 办 经 总经 司的工会 集体或 工个人 立 合同。 合同 立后, 当 组织 职 订 劳动 劳动 订 报 地 人事部 案,并按有关 定 理用工手 。 劳动 门备 规 办 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高 管理人 与技 人 的聘 和工 待遇、 级 员 术 员 请 资 社会保 、差旅 准等,由董事会 决定。 险 费标 讨论 第三十条 公司的 工有 依法建立基 工会 ,开展工会活 职 权 层 组织 , 工的 益。公司 本企 工会提供必要的活 条件。 动 维护职 权 应为 业 动 第十章 税 、 、 务 财务 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的 定建立 规 规 财 会 制度,依法 各 税金。 务 计 缴纳 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 年度 了 制作 会 告,并 计 终 时 财务 计报 依法 中国注册会 ,, 股 会 。 经 计师审查验证 报经 东 审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会 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计 日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 聘 在中国注册的会 事 所 财务审计 请 计师 务 审 、稽核,并将 果 告董事 和 理。出 各方有 自 聘 会 查 结 报 长 总经 资 权 费 请 合 公司 行 。 计师对 资 帐务进 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 定,向有关部 及主要股 送 规 门 东报 月、季、年度会 表和 表。 计报 统计报 第三十六条 公司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 开立 存 ;不 资产 义 帐户 储 得借 第三方,未 董事会批准,不得 第三方担保。 贷给 经 为 第十一章 利 分配 润 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 一次。利 分配方案 在每个会 润 润 应 年度 束的三个月内作出。 计 结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税后利 在弥 、提取法定公 金和法 润 补亏损 积 定公益金后,可全部用于分配。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及其它股 按股份比例分享利 、承担 东 润 和 。 风险 亏损 第十二章 期限 经营 第四十条 公司 期限 二十年,从公司 照 之日起 经营 为 营业执 签发 算。 出 任何一方提 ,公司股 会一致通 ,可以在注册期 计 经 资 议 东 过 满 前六个月向原 批机构申 延 期限。 审 请 长 第十三章 期 理 满财产处 第四十一条 公司 期 或提前 止 ,公司 依法 行清 经营 满 终 经营 应 进 算,清 后的 根据合 公司各方出 比例 行分配。 偿 财产 资 资 进 第十四章 保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各 保 均 向 在当地的保 机构投保, 项 险 应 设 险 投保 种、保期等按国家有关 定 理。 险 规 办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 更与解除 变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及公司章程、附件的重大修改、公司 、 转产扩 大 范 、合 、注册 本的增加、 ,由各方 署 面 。 经营 围 资 资 转让应 签 书 协议 第四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公司 年 连 、无力 ,各方 商同意,可 原 批机构批准,提前 止合 亏损 经营经 协 报 审 终 作。 第十六章 任 违约责 第四十五条 由于出 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 定及其 资 规 补 充 的 、或 重 反合同、章程 定及其 充 ,造成 协议书 义务 严 违 规 补 协议书 公司无法 或无法达到合同 定的 目的,作 方 方面 经营 规 经营 视 违约 单 终 止合同,守 方除有 向 方索 外,并有 止合 合同,如同 约 权 违约 赔 权终 资 意 , 方 其 行 合 公司造成的 失。 继续经营 违约 还应赔偿 违约 为给 资 损 第四十六条 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及其 充 定按 补 协议书规 时缴 足出 ,从逾期当日算起,每逾期一日 向守 方 出 资额时 应 约 缴纳 资总额 万分之五的 金。 违约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七条 由于地震、台 、水灾、争、国家政策 化以及其 风 战 变 他不能 并且 其 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按 定的条件履行 预见 对 发 约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立即将事故通知 方,并 在 时 应 对 应 事 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事故 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 发 详 行的理由及其有效 明文件。按事故 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 证 对 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 任,或者延期履 协 责 行合同。 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 立、效力、解 、修改、止及争 的解决, 订 释 终 议 均 适用中 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应 华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与附件不可分割,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章 争 的解决 议 第五十条 凡 行本合同所 生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合 执 发 议 各方 通 友好 商解决,如果 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 资 应 过 协 协 。 诉讼 第五十一条 在 理争 程中,本合同 履行。 处 议过 应继续 第二十章 合同效力及其他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持一份,自双方 字或盖章之 签 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于2012 年 月 日由各方在上海 署。 签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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