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样本 | 派遣用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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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书 用工 位: 劳务 单 ( 称甲方) 简 出 位:四川 翔人力 源管理有限公司 劳务输 单 腾 资 ( 称乙方) 简 甲方因生 (工作)需要,委托乙方提供 派遣服 ,根据 产 劳务 务 《中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及相关 华 华 劳动 法律法 的 定, 甲乙双方 商一致, 立 规 规 经 协 订 合同如下: 一、 合同期限 合同期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二、 派遣内容 劳务 (一) 已在甲方工作的乙方派遣 工甲方 留用;甲方可根据 现 员 继续 工作需要,向乙方推荐符合条件的 者(甲方 确 其未与任何 劳动 负责 认 位存在 关系), 乙方及 者本人同意,乙方聘 工并派 单 劳动 经 劳动 为员 遣到甲方 位工作。 单 (二) 被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 者,由乙方与其 合同 劳动 签订劳动 , 并在其工作地 理社会保 及住房公 金。 办 险 积 (三) 依照本合同的 定,甲方可以退回或增加使用乙方的派遣 约 员 工。 (四)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 工的用工期限与乙方同 者依法 立 员 劳动 订 的 合同中的合同期限相同。 劳动 三、 用 算 费 结 (一) 甲方向乙方 支付的 用包括“ 用”和“其它 用” 应 费 劳务费 费 两部分。 (二) 用的构成: 劳务费 1 1.被派遣 者的 酬; 劳动 劳动报 2.被派遣 者社会保 位 部分(社会保 参保 目及 劳动 险费单 缴纳 险 项 准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 定 行); 标 规 执 3. 派遣服 。 劳务 务费 (三) 用的 准:被派遣 者的 酬及社会保 劳务费 标 劳动 劳动报 险费单 位 部分按 生 算,甲方按照每人每年 元的 准支付 缴纳 实际发 额结 标 派遣服 乙方。 劳务 务费给 (四) 受乙方委托,被派遣 者的 酬由甲方代 放。甲 劳动 劳动报 为发 方每月将 酬以 形式支付 被派遣 者(按相关 定代扣 劳动报 货币 给 劳动 规 代 个人所得税),被派遣 者社会保 个人 部分甲方从其 缴 劳动 险费 缴纳 工 中代扣代 。 资 缴 (五) 甲方按月向乙方提供所支“ 用”(含代 的 酬 劳务费 发 劳动报 及代 的社会保 )和“其它 用”的清 。 派遣服 甲方 缴 险费 费 单 劳务 务费 每季度向乙方支付一次。 (六) 甲方支付 乙方的 用,乙方 开具正式的票据,甲方 给 劳务费 须 提供必要的 明材料。 须 证 (七) 其它 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确定的 由甲方承担的 费 应 经济 金、残疾人就 保障金、被派遣 者工 或医 期以及女性被 补偿 业 劳动 伤 疗 派遣 者在孕期、 期、哺乳期的相关 用等, 用甲方 及 劳动 产 费 该项费 应 足 支付 乙方或按双方共同 可的方式支付。 时 额 给 认 (八) 本合同期内,按照国家新施行的法 或政府的相关要求,乙 规 方必 派遣到甲方工作的 者增加支出的 目 用或乙方因向甲 须为 劳动 项 费 方 派遣而用人所必 增加支出的 目 用,由甲方承担,具体 劳务 须 项 费 办 理方式由甲乙双方 商确定。 协 四、 甲方享有的 利 权 2 (一) 使用乙方 者的工作 位和 酬由甲方依照相关 定 劳动 岗 劳动报 规 自主决定。 (二) 新使用的被派遣 者 定 用期, 用期 不超出乙方 对 劳动 规 试 试 应 与 者 立的 合同中的 用期期限。 用期内不符合 用条 劳动 订 劳动 试 对试 录 件者有 止 用,但 支付 用期的 用和向被派遣 者 权终 试 应 试 劳务费 劳动 说 明理由。 (三)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与被派遣 者 《工作 》 劳动 签订 协议书 或其它 ,明确相关事 ,但所有 不可 反国家的法律法 、 协议 项 协议 违 规 本合同 定以及乙方与 者 立的《 合同》的条款,与乙方有 约 劳动 订 劳动 关的条款 乙方确 后生效。 须经 认 (四) 被派遣 者在甲方工作期 ,由甲方 其 行工作安排, 劳动 间 对 进 施 管理、 指 、教育培 和 位 配。甲方有 按照本 实 组织 业务 导 训 岗 调 权 单 位依法制定的 章制度 被派遣 者 行考核和 。 规 对 劳动 进 奖惩 (五) 依照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 定,甲方可以将被派 劳动 规 遣 者退回乙方。 劳动 (六) 有 要求乙方 助 理本合同履行 程中的相关事宜。 权 协 处 过 五、 甲方承担的义务 (一) 依法建立和完善 章制度,并告知 劳动规 被派遣 者。 劳动 (二) 按本合同 定及 足 向乙方支付“ 用”和“其它 约 时 额 劳务费 费 用”;受乙方委托,代乙方及 放被派遣 时发 者 劳动 每月的 酬 劳动报 。 (三) 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定的用工 位的 劳动 规 单 义务; 行法律法 及政策关于工作 和休息休假的相关 定。 执 规 时间 规 (四) 甲方需要增加使用乙方的 者 ,受乙方委托可由甲方代 劳动 时 招聘,甲方 将情况及 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共同 理相关手 。 为 应 时 办 续 3 (五) 甲方退回乙方的 者, 提前与乙方 商一致,并 符合 劳动 应 协 须 本合同 定的条件。被派遣 者若向甲方提出辞 ,甲方与乙方 约 劳动 职 协 商后双方共同 理相关手 。 办 续 (六) 被派遣 者患病或非因工 ,在符合法律法 及政策 劳动 负伤 规 规 定的医 期及甲方同意延 的医 期内,甲方 承担被派遣 者 疗 长 疗 继续 劳动 的病假工 、社会保 和 派遣服 。 资 险费 劳务 务费 (七) 女性被派遣 者在派遣期 出 孕期、 期、哺乳期,由 劳动 间 现 产 甲方按法律法 及政策 定承担 由用人 位承担的 用, 支付 规 规 应 单 费 继续 派遣服 。 劳务 务费 (八) 被派遣 者在甲方工作期 生 亡事故,甲方 在第一 劳动 间发 伤 应 通知乙方,并 事故 急 理和配合乙方做好相关工作。 时间 负责 现场应 处 被派遣 者在甲方工作期 生 病或 亡、致残等事故,国家 劳动 间发 职业 伤 定由用人 位支付的 用由甲方承担。 规 单 费 (九) 若本合同期 而部分被派遣 满 者的 合同期限未 劳动 劳动 ,如 满 甲、乙双方不再有 派遣合同关系,乙方可以与被派遣 者解除 劳务 劳动 合同,在保 者合法 益的前提下,除本合同有 定外,相 劳动 证劳动 权 约 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及被派遣 者共同 劳动 商后妥善解决。 协 (十) 本合同期内,被派遣 者 劳动 辞 或 职 甲方退回被派遣 者, 劳动 其当月的 酬和社会保 按政府的相关 定 行,甲方支付其 劳动报 险费 规 执 当月的 派遣服 。如因非乙方原因,超 当地社保部 定的 劳务 务费 过 门规 当月“人 减少” 理期限,甲方 承担其次月的 员 办 应 社会保 。 险费 (十一) 本合同期内甲方退回被派遣 者,本合同期 或甲方使 劳动 满 用乙方派遣的 者的用工期限届 以及由于其它原因,甲方不再使 劳动 满 用乙方派遣的 者、 者不再 甲方工作或者不再作 乙方派遣 劳动 劳动 为 为 的 者 甲方工作,乙方可以与被派遣到甲方的 者解除或 止 劳动 为 劳动 终 4 合同,乙方与被派遣 者解除或者 止 合同按法律法 劳动 劳动 终 劳动 规规 定 当支付 的,由甲方承担 金。 应 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 (十二) 本合同期 或甲方使用乙方派遣 工的用工期期 ,乙方 满 员 满 与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 者遇有《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定的 劳动 劳动 规 情形的,由甲方承担 由用人 位依法承担的 用、 及 任,并 应 单 费 义务 责 延至相 的情形消失 止。 续 应 时终 (十三) 及 向乙方通 本合同履行 程中的相关情况, 助乙方 时 报 过 协 理合同履行 程中的相关事宜。 处 过 六、 乙方享有的 利 权 (一)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甲 方予以 正, 乙方或被乙方派遣到甲方的 者造成 失或 害的 纠 对 劳动 损 损 , 可按 情况向甲方索 : 实际 赔 1. 反国家安全生 或 保 政策法 的; 违 产 劳动 护 规 2.未按照本合同 定及 足 支付 约 时 额 “ 用”和“其它 用” 劳务费 费 的; 3.甲方涉及被派遣 者 劳动 切身利益的 章制度 反法律法 定 规 违 规规 的; 4.法律法 明确的其它 害被派遣 者合法 益的行 。 规 损 劳动 权 为 (二) 有 要求甲方及 提供退回被派遣 者的理由和相关 据 权 时 劳动 证 材料,甲方 予以 助。 应 协 (三) 有 了解被派遣 者在甲方 位的工作情况。 权 劳动 单 (四) 有 要求甲方 助 理本合同履行 程中的相关事宜。 权 协 处 过 七、 乙方承担的义务 (一) 按照甲方的要求,在 定的 内与甲方共同 理好 者 规 时间 办 劳动 的派遣上 手 。 岗 续 5 (二) 及 了解被派遣 者的 酬 放情况和社会保 及 时 劳动 劳动报 发 险费 住房公 金的 情况、收取相关 料。 积 缴纳 资 (三)具体 理五 一金的增 、停保、 移、提取; 划生育 办 险 缴 转 计 保 待遇的 批; 助 理患病 工住院及医保 付待遇的 批;配 险 审 协 办 员 拨 审 置客 上 服 ; 助用人 位 行上 前培 ;提供 户业务专员 门 务 协 单 进 岗 训 劳动 保障法常 性咨 服 ; 派遣 工出具以档案 依据的 明材料 识 询 务 为 员 为 证 (如 婚、生育、升学等 明);提供 的信息化 服 (如 结 证 专业 查询 务 劳 合同管理、 工工 放住 社会保 信息);代理解决用工 位 动 员 资发 处 险 单 争 。 劳动 议 (四) 乙方与被派遣 者 合同后,由乙方 建立和管理 劳动 签订劳动 负责 工档案。 甲方提交的 者符合 定的原档案材料,由乙方 行 员 对 劳动 规 进 合并管理。 (五) 遇有被派遣 者达到法定退休年 且符合退休条件的,由 劳动 龄 乙方 理 者的退休手 。 负责办 劳动 续 (六) 配合甲方 被派遣 者 施管理,并 助 行考勤考核 对 劳动 实 协 执 结 果;根据甲方的意 或建 ,乙方 核 和研究后,可 被派遣 工 见 议 经 实 对 员 施 励或 分。 实 奖 处 (七) 跟踪了解被派遣 者的工作情况; 被派遣 者的合 劳动 维护 劳动 法 益。 权 (八) 甲方需要增加使用乙方的 者 ,乙方与甲方共同 理相 劳动 时 办 关手 。 续 (九) 甲方按本合同 定退回、 止 用被派遣 者以及被派遣 约 终 试 劳动 者辞 ,乙方与甲方共同 理相关手 。 劳动 职 办 续 (十) 因本合同履行所 生的 的 解和 理。本合同 负责 发 劳动纠纷 调 处 履行中出 争 仲裁或 ,乙方作 用人 位 行 和 现劳动 议 诉讼时 为 单 进 应对 处 理。 6 (十一) 被派遣 者在甲方工作期 因工 事故造成的 、残、 劳动 间 伤 伤 亡等,由乙方配合甲方 行 理。 进 处 (十二) 被派遣 者若向乙方提出辞 ,乙方 立即通知甲方。 劳动 职 应 (十三) 及 向甲方通 本合同履行 程中与甲方有关的情况, 时 报 过 协 助甲方 理本合同履行 程中的相关事宜。 处 过 (十四) 听取甲方的意 和建 ,不断改 工作。 见 议 进 八、 任 违约责 (一) 甲、乙双方 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 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 应 约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由此 守 方或第三方造 义务 义务视为违约 给 约 成的 失或 害, 方 承担 任和相 的 。 损 损 违约 须 责 应 赔偿 (二) 合同期未 ,一方 方面解除本合同, 承担相 的 任, 满 单 应 应 责 由此 方及被派遣 者造成的 失。 赔偿 给对 劳动 损 九、 其它 (一) 未 甲方允 ,乙方不得 方面减少或 甲方使用的被派 经 许 单 调换 遣 者。 劳动 (二) 被派遣 者 劳动 无正当理由,在未 甲乙双方同意和履行正常 经 手 的情况下自行离 续 职,双方互不追究 任 责 , 甲方 将此情况及 告知 应 时 乙方。 (三) 派遣人 在乙方参加工会 ,乙方工会 委托甲方 劳务 员 组织 组织 工会 派遣人 行日常管理。 组织对 员进 (四) 乙方被派遣 者在工作中 劳动 生 法行 、以及其 发 违规违纪违 为 它个人原因 甲方或第三方造成 失或 害的,由 任人 个人依法 给 损 损 责 员 承担 任; 责 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 及用工 位的 章制度 任人 规 单 规 对责 进 行 理 处 ,乙方依据国家法律法 及用人 位的 章制度、用工 位的 规 单 规 单 章制度和 合同 任人 行 规 劳动 对责 进 理 处 。 7 (五) 若因一方的 而造成被派遣 者 失,由 方承担 过错 劳动 损 过错 责 任和 。 赔偿 (六) 甲方需要 被派遣 者 对 劳动 定服 期或者 限制的 约 务 竞业 , 提 应 前向乙方 行 明,并与乙方、被派遣 者三方共同 定相关事 进 说 劳动 约 项。 (七) 本合同履行 程中,合同有关内容如与新施行的法律、法 过 规 或新的 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 政策 行。 劳动 规 执 (八)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遇有 , 行法律法 有 定的按 行 问题 现 规 规 现 法律法 理, 行法律法 无 定的,甲乙双方友好 商解决。 规办 现 规 规 协 (九) 本合同期 前 满 两个月内,甲乙双方 就本合同是否 止或 应 终 签 新的合同 订 行 商 进 协 。如合同 止双方不再 新的合同,双方 共 终 签订 应 同做好善后事宜;如双方同意 新合同, 签订 应提前 理好相关 办 手 。 续 (十) 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共同 商,可 相 的 充 经 协 签订 应 补 协议, 充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充 与本合同不一致 ,以 补 协议 补 协议 处 补 充 准。 协议为 (十一) 本合同 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 书 持一份,自双方 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 签 9 ,缺 、涂改无 页 页 效。 (本 以下无正文) 页 (本 盖章 字 ) 页为 签 页 8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 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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