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收派服务合同

43.74 KB 12 页 0 评论
语言 格式 评分
中文(简体)
.docx
3
概览
收派服务合同 甲 方(客户): 乙 方(中通): 合同编号: 客户编码: 收派服 合同 务 甲方(客户): 乙方(中通): 合 同 号: 编 甲方 算相关信息: 结 (一) 客户编码: (二)结算账号: ;结算起始日期: 年 月 日 (三) 送方式: 对账单发 子 电 邮箱 账单接收邮箱地址: @ (由甲方填写) 邮 寄 甲方 系地 联 址: 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人民共和国 政法》等相关法律 定, 甲乙双 华 华 邮 规 经 方平等、自愿 商一致, 就乙方 甲方提供收派服 等相关事宜, 本合同,以 共同 协 现 为 务 签订 资 信守。 一、概述 1.1.本合同 主合同,甲方可以 不同的服 种 ,并 署附件服 条款。主合同 为 选择 务 类 签 务 与附件服 条款不一致的,以附件服 条款 准; 务 务 为 二、甲方的 利与 权 义务 2.1. 甲方有 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或快 定的 、地点把托寄物送到目的地,有 要求 权 递单约 时间 权 乙方提供托寄物在途信息供甲方了解。 2.2. 在乙方将托寄物交付 甲方指定的收件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派送、返 托寄 给 还 物、 更到达地或者将托寄物交 其他收件人,但 承担由此 生的 用。 变 给 应 产 费 2.3. 甲方托寄物品 , 如 申 托寄物内容、数量、声明价 等 料,准确、真 地填写 时 应 实 报 值 资 实 乙方快 之各 内容。甲方口述乙方工作人 代 填写的, 甲方委托乙方填写 递单 项 员 为 视为 , 甲方 填写后的信息予以 核校 ,未提出异 的 可。 应对 审 对 议 视为认 2.4. 甲方 按照国家 准、行 准包装托寄物;没有国家、行 包装 准的, 根据保 应 标 业标 业 标 应 证 托寄物派送安全的原 行包装。如托寄物 包装、 放、保存等有特殊要求,甲方 则进 对 码 应事先以 面形式告知乙方。因甲方包装不合格或未告知特殊要求,快件外包装完 书 好但托寄物 坏的, 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损 责 。 2.5. 甲方托寄物品 遵守国家相关 定,确保托寄物的内容符合下列要求: 时应 规 2.5.1. 符合国家法律法 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生 、 售、 播的物品,不属于禁止或限 规 产 销 传 制寄 的 禁品、假冒 劣 品; 递 违 伪 产 2.5.2. 符合国家 定的或者与第三方 定的 量、安全、 保等 准; 规 约 质 环 标 2.5.3. 托寄物不会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 的 害,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 财产 损 知 。 识产权 2.6. 甲方托寄物需要 理 批、 等手 的,甲方 当将 理完有关手 的 明文件提交 办 审 检验 续 应 办 续 证 乙方,如因甲方未提供相 的手 明文件而 生的 失由甲方承担。 应 续证 产 损 2.7. 甲方 按照 定按 向乙方支付 算 用,不得以双方存在其他 由拖延支付、拒 应 约 时 结 费 纠纷为 支付或擅自扣除 付 用。 绝 应 费 2.8. 如甲方 收件方,且甲方同意以月 方式支付到件 用的,甲方 在 收快件 填写客 为 结 费 应 签 时 ,以便双方 。必要 ,甲方 向乙方提供与快件有关的 明 料和文件。 户编码 对账 时 应 证 资 2.9. 甲方 工 甲方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的行 甲方行 , 甲方有法律 束力。 员 为 为视为 为 对 约 甲方不能以未 公司盖章或指定代表 字 由,否 甲方 工代 托寄物品或者接收 经 签 为 认 员 为 物品之行 。甲方 明确告知其 工有关本合同的各 内容,以促使其 工利用工作 为 应 员 项 员 之便托寄、接收甲方物品或个人物品 ,了解本合同 定的 利 和注意事 。 时 约 权 义务 项 2.10. 因收件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如盗窃、 劫、交通事故等 抢 )造成托寄物品 失 毁损灭 、 延 派送、无法派送的,甲方 极配合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 误 应积 (如 警、 据保全、 报 证 定等 鉴 )向 第三方索 。 该 赔 2.11. 如甲方托寄物品的所有 属于第三方 权 (含收件人), 甲方 在交付托寄物前将托寄 则 应 物途中可能存在的 、 准等相关事宜明确告知第三方所有 人,在征得第三方 风险 赔偿标 权 所有 人同意后托寄物品。甲方 采取合理措施使乙方免于遭受第三方所有 人提出的 权 应 权 索 或 ,如因第三方所有 人向乙方索 或提起 超 本合同及附件服 条 赔 诉讼风险 权 赔 诉讼 过 务 款 定的 准的,甲方 就超出部分 乙方予以 。 约 赔偿标 应 对 补偿 三、乙方的 利与 权 义务 3.1. 乙方按其公开承 的服 内容及 准向甲方提供服 , 将甲方托寄物及 、安全 诺 务 标 务 负责 时 地送达收件人,如托寄物派送中出 收方拒收、延 收件等异常情况,乙方 及 通知 现 时 应 时 甲方,按照甲方的要求 行 理。 进 处 3.2. 乙方 托寄物在途安全 ,如乙方 致托寄物 失破 的, 按本合同及附件 应对 负责 过错导 丢 损 应 服 条款的 定承担 任。 务 约 赔偿责 3.3. 乙方有 按照本合同及附件服 条款收取 用,并根据甲方 的附加服 收取附加 权 务 费 选择 务 费 用。乙方无 核托寄物 价 的能力和 。 审 实际 值 义务 3.4. 根据有关法律法 的 定,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 的需要,乙方可以 托 规 规 检 对 寄物开箱 。如 托寄物属于不予寄 范 或含有禁寄物品,乙方有 拒收或退回, 验视 发现 递 围 权 并有 收取所 生的 用。 权 发 费 3.5. 若甲方或其指定的付款人未付清 用的,乙方有 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限 费 权 为3 个月 (自欠款之日起 算 计 ),但托寄物性 不能留置的除外。留置期限届 ,甲方或指 质 满 定付款人仍未付清 用的,乙方可以 、拍 留置物并 先受 , 、拍 所得 费 变卖 卖 优 偿 变卖 卖 价款 先 应优 支付乙方 行使留置 所支出的 用和保管 ,再 付拖欠乙方的 用; 为 权 费 费 偿 费 如有余 ,可 额 根据甲方的要求 至甲方指定 。乙方 面通知甲方配合乙方行使留 汇 账户 书 开 行 户 :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 行 户 : 账户名称: 账 号: 置 的,通知 权 发出后 7 日内甲方未 面答复乙方的, 甲方同意乙方行使留置 的 书 视为 权 方案。乙方行使留置 ,不影响乙方在法律允 的范 内根据本合同享有的其他 益 权 许 围 权 。 3.6. 根据 行法 政策或 了保 托寄物的安全,在收取或派送托寄物 ,乙方可 情况核 现 规 为 证 时 视 甲方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并要求其出具身份 明。 实 证 四、 用与 算 费 结 4.1. 甲方 付 用根据乙方 算周期内公开施行的收 准 应 费 结 费标 (一般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布和 更新的数据 准,但双方另有 面 定的除外 为 书 约 )和甲方 生的 算。甲乙双 实际发 业务计 方约 定按□自然月或□非自然月(每月 日至次月 日)为周期进行结算,甲方承诺在 算 结 周期结束后 天内(即信用账期)向乙方支付结算费用。 4.2. 每个 算周期 束后,乙方通 子 件 结 结 过电 邮 /纸质/信息系 等 面形式按本合同 定的 统 书 约 电 子 箱 邮 / 寄地址向甲方提供上个周期的 算 供甲方 核,甲方如 算 有 邮 结 账单 审 对结 账单 异 , 自乙方送达 算 之日起 议 应 结 账单 5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认 同。如甲方在 定期限内提出异 ,双方 在甲方提出异 之日起 约 议 应 议 2 个工作日内共同完 成对相关 用的核 和确 。甲方 先予支付双方核 无异 的 用,乙方收取甲方支 费 对 认 应 对 议 费 付的部分 用并不免除甲方 支付剩余 用的 任。如乙方要求甲方在 算 费 继续 费 责 纸质结 账单 上盖章确 并反 的,甲方 予以配合。 认 馈 应 4.3. 甲方可采取 行 、支票、 银 转账 POS 机刷卡或 金等形式支付 算 用。甲方支付 算 现 结 费 结 费用 , 按《 金管理 行条例》、《支付 算 法》等国家相关的 定操作。 金 时 应 现 暂 结 办 规 现 结 算的,甲方 保留乙方指定收款人的 收 。否 ,甲方 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甲方 应 签 记录 则 应 采取 行 方式付款的, 按双方以下 行 信息付至乙方 。一方 行 信 银 转账 应 银 账户 账户 银 账户 息 更的, 提前 变 应 3 个工作日 面通知 方 书 对 。 甲方付款 : 账户 乙方收款 : 账户 4.4. 关于 外 用的 定: 额 费 约 4.4.1. 甲方可作出不同的付款指示,但如果甲方指定的付款人不履行付款 ,甲方 义务时 应 向乙方支付与当票托寄物收派(含出入境)有关的所有 用,包括但不限于往返派 费 送 、 、保价 、入 、税 等 费 仓储费 费 仓费 费 ; 4.4.2. 如 定由收件人付 的,在收件人将托寄物 收之前,甲方可要求更改 由甲方付 约 费 签 为 ,同 乙方有 每票加收更改付款方式附加服 费 时 权 务费; 4.5. 乙方 甲方的退 或 ,在双方确 退 或 金 后, 商,甲方可以从下个周 对 费 赔偿 认 费 赔偿 额 经协 期 付 用中抵扣。 应 费 五、 任 违约责 5.1. 因乙方 造成甲方托寄物 失、破 、延 的,乙方 按本合同附件《快 品服 过错 丢 损 误 应 递产 务 条款》的 定采取救 措施,向甲方 行 ,乙方 金 不超 乙方收件 所能 约 济 进 赔偿 赔偿 额 过 时 预 的 失金 。如甲方已按托寄物的 价 或投保金 得 的,托寄物的所有 见 损 额 实际 值 额获 赔偿 权 及其相 的索 利即 移至乙方所有。 应 赔权 应转 5.2. 甲方未按本合同 定按 足 向乙方支付 用的,甲方每日 向乙方支付拖欠 用金 约 时 额 费 应 费 额 5‰的逾期付款 金。 违约 5.3. 因甲方托寄物 量缺陷或包装破 ,致使其他托寄物品、运 工具、机械 被 染腐 质 损 输 设备 污 、 坏,或造成人身 亡的,甲方 承担全部 任。 蚀 损 伤 应 赔偿责 5.4. 因甲方托寄物属于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 物品而被 没、扣留或 更配送路 , 致其 递 查 变 线 导 他托寄物 效延 或价 失, 乙方或第三人造成 失的,甲方 承担 任。 时 误 值丧 给 经济损 应 赔偿责 5.5. 因甲方或其雇 的 或侵 行 而 致乙方及其关 公司被卷入的索 事件或 员 违约 权 为 导 联 赔 诉讼, 以及因此而使乙方遭受或承担不 有的 失、 害、花 及其他 任,甲方 当保 应 损 损 费 责 应 证 乙方及其关 公司免于承担相 任与 。甲方 及 就上述索 或 行抗 , 联 应责 义务 应 时 赔 诉讼进 辩 并充分 或 乙方因甲方或其雇 的侵 或 行 可能遭受的或有 的相 补偿 赔偿 员 权 违约 为 义务赔偿 开支、 用及 失。 应 费 损 六、免 条款 责 6.1. 因下列原因造成托寄物延 、无法派送、 失破 的,乙方不承担 任: 误 丢 损 赔偿责 6.1.1.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抗拒因素是指无法 、无法控制或无法避免的客 预测 因素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泥石流、洪 灾害、火灾等自然灾害;台 观 涝 、暴雨雪、 霾等 劣天气; 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 政策的修改、 风 雾 恶 罢 规 政 府、司法机关的行 、决定或命令; 劫、 等暴力犯罪; 为 抢 飞车抢夺 6.1.2. 因托寄物的自然性 、内在缺陷或合理 耗造成的; 质 损 6.1.3. 因甲方、收件人的自身 造成的。如甲方没有如 申 托寄物 料,甲方交付的 过错 实 报 资 托寄物属于法律法 明文 定禁止寄 或限制寄 的,收件人 延受 托寄物等情 规 规 递 递 迟 领 形。 6.2. 基于托寄物可能 得的收益、利 、 用途、商 机会、商 价 等任何 接 失 获 润 实际 业 业 值 间 损 , 乙方不承担 任。 赔偿责 七、合同生效、 更、解除与 止 变 终 7.1. 本合同自双方 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 前 签 满 30 日双方均未提出到期 止本 终 合同的,本合同自 期,每次 展一年,依此 推。 动续 续 类 7.2. 甲乙双方 商一致,可以 更、解除、 止本合同。 协 变 终 7.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 立即解除本合同: 权 7.3.1.甲方无法定事由拖欠乙方全部或部分 算 用超 结 费 过15 日; 7.3.2.甲方各项 用 费 总和连续3 个月未达到 元/月,或寄件量连续3 个月未达到 票/月,但甲方主要 性批量 件的除外; 选择临时 发 7.3.3.甲方存在其他 重影响乙方 的行 。 严 经营 为 7.4. 双方均可以提前 30 日 面通知 方后解除本合同,但乙方已 提供服 投入成本 书 对 经为 务 准 的,甲方 当 乙方因此支付的 用和 生的 失。 备 应 赔偿 费 产 损 7.5.本合同解除、 止后,甲方所有 付 用立即到期,甲方 立即全 支付 乙方。 终 应 费 应 额 给 八、关 客 联 户 8.1. 乙方 甲方提供全国性快 收派服 ,如甲方关 公司在乙方关 公司服 区域内 生 为 递 务 联 联 务 产 的相关费用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 8.1.1. 独立 算,即由双方关 公司分 置 算 号,并按各自 生的交易 行独 结 联 别设 结 账 实际发 进 立 的 用 算; 费 结 8.1.2. 一 算,即由乙方 甲方 置 一的 算 号,甲方关 公司委托乙方关 公司 统 结 为 设 统 结 账 联 联 提 供快 服 ,均在快 上填写 关 公司的客 ,相关 用均由甲方 递 务时 递单 该 联 户编码 费 统一承 担。 8.2.针对上述甲乙双方关 公 联 司发生交易的情形,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签订 合同, 定交易双方的 利和 : 约 权 义务 8.2.1. 由交易双方分 《收派服 合同》, 定各自的 利和 ; 别签订 务 约 权 义务 8.2.2. 出于合作的便利性,甲乙双方互相承 ,本合同内容同 适用于各方关 公司之 诺 样 联 间 生 发 的 ,无需另行 《收派服 合同》,但均遵照本合同 行。 业务 签订 务 执 8.3. 本合同 针对 8.2.2 的情形,甲乙双方承 作如下 理:在本合同后增加附件 诺 处 “甲方关联 公司清单”,甲方各关 公司在附件中分 加盖印章后,意味着 关 公司承 遵守 联 别 该 联 诺 《收派服 合同》,享有本合同 定的 利,履行本合同 定的 。甲方 督促其关 务 约 权 约 义务 应 联 公司及 加盖印章并遵照履行本合同 定的 ,另外,在 交易中,如出 甲方关 时 约 义务 实际 现 联 公司(含日后新增的关 公司 联 )拖欠乙方或乙方关 公司的 用及 金的情形,甲 联 费 违约 方同意 助 理,并承 此承担 任。 协 处 诺对 连带责 8.4. 更好的 甲方提供服 ,甲方授 乙方及其关 公司可以通 短信、 子 件等形式 为 为 务 权 联 过 电 邮 向 甲方、甲方关 公司及其 工 送 品 联 员 发 产 / 介 、推广促 等相关的信息。 业务 绍 销 8.5. 本合同所称的关 公司,指本合同任一方直接或者 接控制的企 ,以及任一方的控制 联 间 业 股 、 控制人或其近 属及其直接或 接控制的企 。 东 实际 亲 间 业 九、其他 9.1. 如甲方 所、名称及主体 生 更,甲方 提前 经营场 发 变 应 15 日以 面形式通知乙方。 书 9.1.1. 如甲方 更后的 所不在乙方服 区域内, 乙方不再 甲方提供月 服 , 变 经营场 务 则 为 结 务 甲方 在 应 2 个工作日内 清全部 付 用。 用 清 ,本合同自 止; 结 应 费 费 结 时 动终 9.1.2. 如甲方 更后的 所仍 于乙方的同一 区域,由乙方 甲方相关 料 行 变 经营场 处 业务 对 资 进 更新后,可 履行本合同; 继续 9.1.3. 甲方如 更名称, 以 面形式通知乙方,本合同 有效; 变 应 书 继续 9.1.4. 甲方 主体如 生分立、合并等 更,甲方需在 经营 发 变 2 个工作日内 清全部 付款 , 结 应 项 同 本合同 止。 更后的主体如需 与乙方合作, 与乙方另行 合同。 时 终 变 继续 应 签订 9.2. 本合同条款未 定或 定不明的,且双方未能达成 充 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 的 约 约 补 约 规 规 定 行,国家法律法 未 定的,按照有关政府主管部 、行 会制定的服 准 执 规 规 门 业协 务标 执行 (包括税 部 于 算与 票提供、税率等的 定 务 门对 结 发 规 ),没有行 准的,参照相关行 业标 业 的国 公 、国内外行 例 行。 际 约 业惯 执 9.3.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法院或政府机构 定 无效或部分无效, 双方同意除无效条款 认 为 则 外仍 行本合同其它条款,部分有效条款在其可 行的范 内仍 行。本合同第 应执 执 围 继续执 五、 六、八、九条的 定在本合同 止后仍 有效。 约 终 继续 9.4. 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不作 、没有行使或延 行使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 利,不 放 为 迟 权 应视为 弃 利;而且,本合同任何一方 独或局部行使任何 利并不排除
加载失败
加载失败
点击跳转网盘下载文档
共 12 页, 还有 10 页可预览, 继续阅读
文档评分
请文明评论,理性发言.